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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零七三章 【良法】(1/2)

总而言之,言而总之,这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的“一条鞭法”可总称为三利:一利简化税制、二利增加收入、三利方便征收税款。

就黄杰在梦中所知,这“一条鞭法”上承唐代的“两税法”下启清代的“摊丁入亩法”,是华夏历史上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和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,虽然比不了后世更为高效、牛叉的“间接税”和“营改增”,就目前而言这“一条鞭法”可以说是最适用于大宋的良法。

所以,黄杰这也才挖空心思与王黼一道将这“一条鞭法”给悄悄的夹带进了《新青苗法》里面,借着如今大宋对金北征,大量迁徙辽东百姓的机会,将山东和陕西两地作为税法改革的特区来操作。

首先在税制上,黄杰版的“一条鞭法”依旧承袭两税法,依然设定夏秋征收两税,不过“税户”的划分为新式的递进制度,也即是初中高三阶分税制。

其中,以一户配田五十亩计,不论其配田是水田、旱田、瘠田或桑田,只以二十亩粮田所产计税,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食五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,秋征每亩每年三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,是为“初等税户”。

以一户配田五十亩起,至一百亩止,以粮田五十亩计税,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食四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,秋征每亩每年二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,是为“中等税户”。

以一户配田一百亩起至尽其所有,以六成折算为粮田,夏征每亩每年纳税粮三斗或等价银钱为正税,秋征每亩每年一斗粮食或等价银钱为役征,是为“高等税户”。

其次,改制后的公田所不再追索有关“田皮”和“田骨”的契约,而是仅负责厘清、丈量田地实纳税额,同时以官府的信用作为背书,出面向农田所有人租赁土地进行转包官租。

这所谓的“田皮”和“田骨”,也即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,很多时候土地所有人也即是地主因为自家所拥有的土地太多,为了不使土地荒芜自然要找人来劳作耕种。

其中,干活的劳动力分为三种,第一种便是家仆、私奴、奴隶,其耕作土地的产出全归主家所有;第二种是佃户、庄客,这部分的劳动力与地主属于雇佣关系,听地主的安排组织生产,土地产出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分配;还有第三种便是自耕农,他们会出钱向地主购买“田皮”,也即是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,然后自行组织生产和耕作,土地产出全归个人所有,不用跟地主分配,也不用负责赋役。

当然,还有第四种情况,那就是一些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,为了避税和躲避,主动把田地的所有权,也即是田骨卖给形势户(官僚、豪绅、胥吏、地主被称为形势户或官户)与寺观户(僧侣、道士等占有土地的人户被称为寺观户),借助富人的佃户之名来逃避徭役,这叫做“诡名挟佃”。

那么,问题就来了!

按照以往历朝历代的做法和正常的逻辑,不应该是田地越少交的税赋就应该越少么?为什么黄杰的新法反倒是地越少税额越高?

其实刚刚说过,由于北宋时期的赋役苛重和不均,一般地主和形势户为了减轻赋税,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许多户头,称作“诡名子户”;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称献给僧寺、道观,叫做“诡名寄产”;或是献给形势户或官户,借助富人的佃户之名来逃避徭役,这叫做“诡名挟佃”。

所以,在这么一个情况下,还去搞什么田地越少税赋征收额度就越低的税制,这不明显是脑子进水了么?

那么,干脆就让这些人求仁得仁、求财得财,反其道而行之,通过鼓励土地兼并,设法提高土地的集中率和利用率,让更懂得组织生产和善于经营的地主来使土地产出增量、增值。

想想看,一旦黄杰的新法推行起来,大家发现这新法的不同之处是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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