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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四八章 万民书之裁(2/2)

员。

有的放矢与无的放矢之间,差距之大不用多说。

这里面稍稍有点值得玩味的是,王绾这样一个有着极强目的性,心机城府俱为上佳的老狐狸,为何要提出这么一个看起来就可笑的,绝不会在朝堂上通过的建议?

此事可以押后再议,如今的重点还是要在万民书。

先说扶苏这一反向举措与王绾建议的第三点不同。

那就是有无先例可循。

在昭国,爵位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中荣誉象征而已。

除了与爵位高低而直接挂钩的各种福利与土地制度分配制度,还有一项经常在提起军功爵时会有意无意忽略的是,爵位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免罪金牌使用。

按照《昭律》规定,有爵之人可以用自己的爵位来免除自己,乃至于自己的直系亲属,最严重可以被判流刑的罪责。

《疏议》中就有案例,就是有人以自己的上造爵免除自己亲人的“隶臣妾”之刑,将其从奴隶的悲惨境地中解救出来。

既然有先例可循,而且是昭律中明文确认过的,那么再以较为广泛一点的范围来适用,理论上也是可行的。

不过太子府提出这样的解决措施,不代表太子府就可以直接剥夺他人的爵位。

爵位制说得严重一些,在商君变法以后,就是大昭的强盛之本。

因此无论是它的授予还是剥夺,都有一套极为缜密的程序,而且对此的监察也极为严格。

昭国对于爵位的重视程度是自上而下的,对于地方上士卒的任何一级爵位的授予,都要军法官与士卒当地的县级、乡级,乃至里中各级的再三确认,任何一点上出现问题,都将受到非常严酷的惩罚。

与此相对的,对哪怕是第一级爵位的剥夺,也不能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一句话就予以制裁。

太子府作为一个概念上有开府之权,但实质上没有真正管辖权的机构,当然也没有这样的权力。

为了保证军功爵的严谨与公正,大昭军功爵的授予与剥夺都由独立的机构掌管,而且是两个不同的机构。

由于军功爵的授予一般都与军功相连,因而爵位的授予是由国尉署,及其各级下属机构掌管。

而爵位的剥夺往往牵涉到违法,因此剥夺一权受廷尉署管辖。

与大昭其他的机构相同,这两项直接关切到军功爵制的权力也要受到强有力的监管。

而监管它们的机构,就是丞相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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